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53號
原 告 順馨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劉月霞
訴訟代理人 王秋滿律師
被 告 李建成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3萬2,482元(1,000+3,740+27,742=32,482)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93萬9,715元(聲明第1項:3
04萬6,142元(占用房屋價額)。聲明第2項:200萬2,333元(詳起
訴狀附表1,為占用土地相當於租金利得,故非聲明第1項占用房
屋之附帶請求。)。聲明第3項:876萬3,240元(詳起訴狀附表1,
為占用土地相當於租金利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以
10年計〈73,027*12*10=8,793,2 04〉)。聲明第4項:12萬8,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萬4,672元。扣除已繳納3萬2,48
2元,尚不足10萬2,19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曉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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