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402號
PCDV,110,訴,2402,2021100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02號
原   告 葉富鈞 
被   告 陳明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雖設籍於新北市三重區,但實際未居住於戶籍址, 而是居住在台南市新營區等情,有戶籍查詢資料、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查訪表、原告陳報狀及被告送達回執附於 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777號支付命令卷可佐,可認屬實。 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 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曉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