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97號
原 告 富威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瓊慧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周致廷律師
被 告 安比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正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 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 條第 2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主張並舉證本件有何特別管轄籍事由存在 ,而被告公司之主事務所於起訴時設於新北市瑞芳區,依民 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 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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