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150號
PCDV,110,訴,2150,2021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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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50號
原   告 詹葉民 
訴訟代理人 陳長甫律師
被   告 賴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20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實未臻明瞭,有應行調查 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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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