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576號
PCDV,110,訴,1576,2021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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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76號
原   告 許裕君 
訴訟代理人 李嘉泰律師

被   告 吳婉容 
      許添丁 
      簡美華 
 
      鄺永光 
      周秀月 
      葉士平 
      謝保川 

      潘秋玉 
      洪力足 
      張穀梁 
      邱嬡鏈 
      游芳薇 

      簡李玉卿
      王玉進 
      羅淑棠 
      吳瑀婷 
      蔡明昌 
      張誠崇 

      蔡明岳 
      上19 人  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嘉偉

被   告 陳阿枝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威宏 
被   告 黃泰源 

      高玉玲 
被   告 賴陳秀琴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賴廷舜 
被   告 羅娟莉 
      林素梅 
      陸惠敏 

      陳美惠 
      張秀婷 
      簡金石 
      呂茂元 
      劉正益 
      謝職世 
      謝職界 
      簡成豪 
      謝大成 
      劉子清( 原名劉建壹)


被   告 陳伊如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蕭成哲 
      蕭奮憲 
被   告 簡成瑋 
      劉竹仙 
      張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12月2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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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