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76號原 告 許裕君 訴訟代理人 李嘉泰律師被 告 吳婉容 許添丁 簡美華 鄺永光 周秀月 葉士平 謝保川 潘秋玉 洪力足 張穀梁 邱嬡鏈 游芳薇 簡李玉卿 王玉進 羅淑棠 吳瑀婷 蔡明昌 張誠崇 蔡明岳 上19 人 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嘉偉被 告 陳阿枝 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林威宏 被 告 黃泰源 高玉玲 被 告 賴陳秀琴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賴廷舜 被 告 羅娟莉 林素梅 陸惠敏 陳美惠 張秀婷 簡金石 呂茂元 劉正益 謝職世 謝職界 簡成豪 謝大成 劉子清( 原名劉建壹)被 告 陳伊如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蕭成哲 蕭奮憲 被 告 簡成瑋 劉竹仙 張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12月2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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