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478號
PCDV,110,訴,1478,20211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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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78號
上 訴 人 周約瑟 
被 上訴人 劉育玫 
      曾怡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查封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9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110年10
月10日所提之民事上訴狀僅表明上訴意旨,並未記載上訴聲明,
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具體補正對於
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費一併繳
納之,逾期未補正及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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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