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22號
上 訴 人 謝隆昌
被上訴人 陳壕杰
陳媄媄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132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511 萬3,3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7 萬7,532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
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