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322號
PCDV,110,訴,1322,20211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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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22號
上 訴 人 謝隆昌 
被上訴人  陳壕杰 
      陳媄媄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132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511 萬3,3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7 萬7,532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
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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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