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17號
上 訴 人 黃韋竣
被上訴人 郭○穎 (真實姓名及住址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因110 年度訴字第1317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