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064號
原 告 江炎達
訴訟代理人 陳柏豪律師
被 告 王仁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
10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自民國110 年4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3,餘由原告負擔。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20萬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訴外人黃琪芳於102 年1 月14日結婚,目 前婚姻關係仍存續中,並育有2 名未成年子女。原告與黃琪 芳結婚以來婚姻關係均屬良好,然黃琪芳自110 年3 月間起 突然對原告態度丕變,並以原告不夠關心、疼愛及下班都不 會幫忙做家事等藉口,而向原告提出離婚之請求,原告雖於 後續期間不斷改變自己以符合黃琪芳之期許,惟黃琪芳仍莫 名堅持欲與原告離婚,原告甚感不解,因此於110 年3 月9 日查看黃琪芳手機發現被告與黃琪芳親吻、親密肢體接觸之 照片,及被告以「老婆」、「我愛你」等語傳遞予黃琪芳之 訊息對話。原告先執此向黃琪芳質問,黃琪芳始向原告坦承 其與被告確實有男女交往之關係。原告嗣又再以黃琪芳手機 使用臉書平台觀看被告之臉書貼文,並查知被告貼文中均以 老婆之暱稱稱呼黃琪芳,且其貼文中充斥著許多被告與黃琪 芳共同出遊、牽手、在旅館房間內親密肢體接觸及互相親吻 對方等照片及影片,原告再次向黃琪芳與被告質問,渠等始 才坦承除有男女交往外,亦已發生過婚外性行為數次。被告 明知黃琪芳為原告之配偶,竟仍於原告與黃琪芳婚姻關係存 續期間,與黃琪芳存有男女之交往關係並發生性行為,顯已 逾越一般朋友之互動關係,將原告與黃琪芳間婚姻關係之圓 滿及忠誠破壞殆盡,致該婚姻關係瀕臨破裂,已侵害原告之 配偶權與家庭幸福圓滿之利益且情節重大,並致原告受有精 神上之極大痛苦,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一項前段或後段與同 法第195 條項規定,併予主張而為選擇合併,請求擇一為原 告勝訴判決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辯稱:被告係於109 年10月23日透過手機線上遊戲(RO 仙境傳說)認識網友即黃琪芳,此期間皆以遊戲任務及遊戲 內容為主題聊天及進行遊戲,黃琪芳於109 年11月初主動向 被告提出臉書及LINE通訊軟體好友邀請,並表示想進一步認 識被告。被告雖同意黃琪芳臉書及LINE通訊軟體好友邀請, 但是與黃琪芳所有互動還是以手遊平台為主要互動模式。被 告在手遊平台與黃琪芳聊天時雙方有詢問到彼此的感情狀態 ,被告先表明為離婚身分並育有一子一女,親權為前妻所有 ,黃琪芳表示其也是離婚身分,亦育有一子一女,但孩子帶 在身邊照顧。另黃琪芳之LINE貼文、FACEB00K貼文及個人檔 案亦無表明自己為有存續婚姻關係之人,被告因黃琪芳隱瞞 婚姻關係存續之實情,便認黃琪芳為可以交往之對象。黃琪 芳於109 年12月初邀約被告見面,之後在遊戲裡面彼此因為 聊天互動熱絡,慢慢兩人互有好感。兩人於110 年1 月9 日 相約至板橋餐廳用餐,黃琪芳贈與被告一枚黑色戒指,彼此 認定為交往的開始,惟被告與黃琪芳交往期間並未發生性行 為。被告於110 年3 月29日接獲自稱為黃琪芳先生之原告聯 繫,並表示已知悉兩人交往之情事,希望3 人相約說明,被 告始知黃琪芳為已婚且婚姻關係存續。被告遂於當天赴約前 往公園,席間被告明確說明立場,黃琪芳隱瞞自己婚姻關係 仍存續之事實,被告始有與黃琪芳交往之情事。被告另表示 不願介入別人家庭婚姻,願與黃女斷絕所有關係。被告並非 在明知黃琪芳有配偶情況下而與其交往,被告並無侵害原告 與黃琪芳婚姻關係之行為及意圖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㈠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與黃琪芳於102 年1 月14日結婚,迄今仍為夫妻關係。㈡、兩造均不爭執卷內證據資料之形式真正。
四、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被告明知黃琪芳為有配偶之人仍與其交往,而侵害 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應賠償6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 被告固不否認曾與黃琪芳交往,惟辯稱其於109年3月29日前 不知悉黃琪芳仍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等語。則本件兩造之爭點 為:被告有無侵權行為?如有,應賠償之金額若干為適當?㈠、本件被告有侵權行為: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 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 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開規定,於不法侵害 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 者,準用之,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前段、 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 ,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 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 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 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 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 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所謂配偶權,指配偶間 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的權利。職是,如明知 為他人配偶卻故與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社會一般觀念,已 足以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 忠實目的時,茍配偶確因此受精神上痛苦,自亦得依法請求 賠償。是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 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 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 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 ⒉經查,被告並未否認曾與黃琪芳以男女朋友之身分交往。而 被告傳送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訊息內容至黃琪芳手機,於臉 書上張貼僅有黃琪芳能夠查閱之如附表一編號2 至12所示之 貼文內容、影片及照片等情,有上開手機簡訊內容、貼文翻 拍照片及影片光碟在卷可證(本院第24至35頁),且被告亦 不否認上開翻拍照片及影片之形式真正。又觀諸上開簡訊、 貼文照片,被告稱呼黃琪芳為老婆,二人經常出遊約會並共 度情人節及生日等節日,相簿中又多為親吻臉頰、嘟嘴等狀 似情侶照片,甚或有二人手戴戒指及註記我們結婚了之照片 。顯見被告與黃琪芳確有親密感情互動,已逾越一般男女正 常社交範疇,而屬熱戀之情侶,甚至論及婚嫁,而足以破壞 原告與黃琪芳間夫妻之信任、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幸福安全, 堪認被告之行為,已達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 益而情節重大之程度。至於原告雖主張黃琪芳及被告已坦承 已發生婚外性行為數次等情。然為被告所否認,而原告就此 並未提出任何具體事證佐證,本院自無從審究該事實之真實 性。從而,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即屬無據。
⒊被告雖抗辯其與黃琪芳交往時,黃琪芳刻意隱瞞婚姻仍存續 中,致其不知情而與黃琪芳交往等語,並提出黃琪芳於110 年4月4日傳送道歉之訊息。惟審以被告與黃琪芳交往時期若 因黃琪芳刻意隱瞞而不知其仍有婚姻關係,則被告突遭原告
相約談判並獲悉黃琪芳仍有婚姻關係時,衡情對於黃琪芳刻 意隱瞞實情之行為,應會有所不滿。然觀諸被告與黃琪芳於 110 年4 月4 日如附表二所示傳送訊息內容,被告於收到黃 琪芳主動問好之訊息時,語氣平和如常,並未質問黃琪芳欺 瞞之情,而於黃琪芳表示就隱瞞婚姻事實道歉時,亦表示沒 有關係,並無任何指摘或抱怨,實與常情有違。據此,被告 辯稱其與黃琪芳交往時,並不知悉黃琪芳仍存有婚姻關係等 情,實難盡信。次查,證人甲○○於本院證稱:黃琪芳是我 店裡很好的客人,後來變成朋友,被告是在線上遊戲認識, 遊戲公會是我創立的,黃琪芳的線上ID暱稱為萌主北鼻,遊 戲上只有黃琪芳有這個ID,被告會在線上說我喜歡北鼻,北 鼻是我的,我約在今年一、二月時跟被告說不要一直說我喜 歡北鼻,北鼻是我的,你就不怕黃琪芳的先生有看到內容, 被告就會乖個幾天,之後還是一樣等語(本院卷第80至82頁 )。又倘被告於證人告知黃琪芳為有配偶前,誤以黃琪芳已 無婚姻狀況,其於證人告知上情時,衡情應會對證人提出反 駁或質疑,然被告並無此反應,反而係節制其於線上之發文 內容,足認被告於證人告知前應已知悉黃琪芳仍處於婚姻關 係存續中。至於被告辯稱其以為證人所述黃琪芳之老公係指 遊戲中「老公」之暱稱,而非指現實中黃琪芳之老公等語。 然被告並未提出另有他人於線上自稱為黃琪芳之「老公」, 且若非黃琪芳現實中確實有婚姻狀況,證人亦不會警示被告 應節制於遊戲中傳送訊息之用語,以免破壞黃琪芳之夫妻感 情,此乃常情,被告上開辯詞顯然與常情有違,自難憑信。 更何況被告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後,仍於110 年8 月間與黃 琪芳有牽手行走於戶外之親密舉動,而非如其所陳述與黃琪 芳斷絕所有關係。基上可證,被告明知黃琪芳為有配偶之人 ,仍與黃琪芳以男女朋友身份交往,而傳送如附表一所示寓 有情愛內容之訊息、照片或影片,顯係侵害原告之配偶權, 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後段、第195 條第1 項、第3 項 規定,主張其遭被告侵害配偶權,自屬有據。
㈡、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60萬元,是否准許? ⒈按非財產上賠償之金額是否相當,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影 響該權利是否重大、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 形,以為核定之準據(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 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意旨參照)。即慰撫金之多寡,應 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 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 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 定之;而被害人身分法益影響程度,亦應以客觀之社會價值
衡量,非專以受害人主觀之感受為斷。
⒉經查,原告為78年次,高職畢業,現職為水泥預拌車司機, 每月薪資約3萬5,000元,與黃琪芳於102年1月14日結婚,育 有兩名未成年子女;被告為73年次,大學畢業,目前為職業 軍人,每月薪資約5 萬元等情,業據兩造陳報在卷,並有戶 籍謄本在卷為憑(本院卷第21頁、第83頁、第101 頁),及 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明細表附於 本院限閱卷內參照。本院審酌被告與黃琪芳以男女朋友之情 侶身分交往迄今,且互稱老公老婆之行為,對原告之婚姻家 庭圓滿、幸福所造成破壞程度,及致原告精神上痛苦程度等 一切情狀,與兩造之身份、地位、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認 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60萬元,核 屬過高,應以20萬元為相當,逾此部分之請求,礙難准許。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 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 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及 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 ,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無確定期限,又未約定利率,則其 請求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0 年4 月27日起( 送達證書詳本院卷第51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遲延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結論,原告依據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後段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20萬元,及自110 年4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 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其他請求權即民法第184 條 第1 項前段規定,經核未能使原告受更有利之認定,本院自 無庸就其餘請求權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五、本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 第1 項第5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被告陳明願供 擔保聲請免為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經核並無不合,爰酌 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又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 假執行,然其聲請僅係促使法院為職權之發動,爰不另為假 執行准駁之諭知。至其敗訴部分之假執行聲請,因該部分訴 之駁回而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附此敘明。
六、本件事實、證據已經足夠明確,兩造所提出的攻擊或防禦方 法及所用的證據,經過本院斟酌後,認為都不足以影響到本
判決的結果,因此就不再逐項列出,併此說明。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因此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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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日期 │簡訊內容/貼文內容/影片 │卷證頁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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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明 │我是把我自己給妳的人了 │本院卷第24頁 │
│ │ │命都能給妳的人 │ │
│ │ │自己的感受根本沒有比妳還重要 │ │
│ │ │笨蛋老婆 │ │
│ │ │或許我這樣很傻 │ │
│ │ │但我對感情還有我感受到妳對我的愛 │ │
│ │ │我就能對妳死心塌地的愛妳 │ │
│ │ │一輩子 │ │
│ │ │無怨無悔 │ │
│ │ │妳把他截圖起來 │ │
│ │ │用時間我能證明給妳看,絕不讓你失望│ │
│ │ │。。。老婆。。。 │ │
│ │ │對於愛情我就這麼的死心眼。。。 │ │
│ │ │我愛上你。。。 │ │
│ │ │我就會死心塌地的守護著你。。。 │ │
│ │ │三個心形符號 │ │
│ │ │老婆 │ │
│ │ │我希望我能有機會 │ │
│ │ │用我這輩子剩下的所有時光 │ │
│ │ │換取妳一生的幸福 │ │
│ │ │老婆,我愛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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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10年1月19日│黃琪芳親吻被告臉頰照片 │本院卷第25頁編號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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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10年1月27日│一、謝謝謝謝老婆讓我感受到愛與陪伴│本院卷第25頁編號2 │
│ │ │ ,我好愛妳(愛心符號、附有愛心│、第26頁編號3 │
│ │ │ 之表情符號) │ │
│ │ │二、影片內文字註記「往我餘生都有關│ │
│ │ │ 於妳好嗎,老婆?我愛妳!」 │ │
│ │ │三、被告與黃琪芳臉頰互相靠近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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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10年2月4日 │一、親愛的寶貝老婆晚安~愛妳!(附│本院卷第26頁編號4 │
│ │ │ 有愛心之表情符號)」。 │、第27頁編號5 │
│ │ │二、影片內文字註記「那。。。最親愛│ │
│ │ │ 的寶貝公主可愛的琪琪老婆晚安,│ │
│ │ │ 我愛妳!」 │ │
│ │ │三、黃琪芳在房內床上睡覺之相片,其│ │
│ │ │ 上並有02 : 33 之時間註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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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10年2月7日 │一、謝謝老婆特地來探班我好驚喜好開│本院卷第27頁編號6 │
│ │ │ 心好愛妳我越來越愛妳了寶貝老婆│、第28頁編號7 │
│ │ │ (愛心符號) │ │
│ │ │二、影片內文字註記「愛的時刻(愛心│ │
│ │ │ 符號)仁& 琪forever love !」 │ │
│ │ │三、手戴對戒及黃琪芳親吻被告臉頰照│ │
│ │ │ 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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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10年2月8日 │一、「My heart belongs to you (愛│本院卷第28頁編號8 │
│ │ │ 心符號) │、第29頁編號9 │
│ │ │二、希望我能照顧妳一輩子好嗎,寶貝│ │
│ │ │ 老婆。 │ │
│ │ │三、數張黃琪芳與被告臉頰靠近或親吻│ │
│ │ │ 臉頰或被告背負黃琪芳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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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10年2月10日│2020 / 10 / 23我們在Ro相遇~ │本院卷第29頁編號10│
│ │ │2021 /02 /10我們在Ro結婚~ │、第30頁編號11 │
│ │ │寶貝老婆,希望我們能讓這份幸福一直│ │
│ │ │延續下去(愛心符號、附有愛心之表情│ │
│ │ │符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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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10年2月20日│一、謝謝老婆製造這麼大驚喜給我。。│本院卷第30頁編號12│
│ │ │ 今天的過年很不一樣。。。超級開│。 │
│ │ │ 心(附有愛心之表情符號) │ │
│ │ │二、影片內文字註記「南方澳米糕老婆│ │
│ │ │ 說好吃(附有愛心之表情符號)」│ │
│ │ │三、黃琪芳用餐照片,註記老婆相伴的│ │
│ │ │ 歡樂時光琪琪老婆,我愛妳(附有│ │
│ │ │ 愛心之表情符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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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10年2月21日│一、情人節快樂(愛心符號)# 互相照│本院卷第31頁編號13│
│ │ │ 顧一起成長# 天天都是情人節# 每│、編號14。 │
│ │ │ 天都充滿粉紅泡泡 │ │
│ │ │二、被告與黃琪芳在藝奇日本料理岩板│ │
│ │ │ 燒板橋麗寶店用餐影片。影片內文│ │
│ │ │ 字註記「寶貝,情人節快樂!(附│ │
│ │ │ 有愛心之表情符號)」。 │ │
│ │ │三、手比愛心、手戴對錶等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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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10年3月1日 │一、今年的生日雖然在公司上班度過,│本院卷第32頁編號15│
│ │ │ 但寶貝老婆好- 用心的下廚為我慶│、第35頁光碟檔案名│
│ │ │ 生,又突然出現在公司讓我又驚又│稱「152873.t」。 │
│ │ │ 喜,我對自己說,我一定要讓妳更│ │
│ │ │ 幸福,琪琪老婆,我愛妳(附有愛│ │
│ │ │ 心之表情符號) │ │
│ │ │ #永遠最愛的寶貝公主 │ │
│ │ │ #窩心暖胃的生曰餐 │ │
│ │ │ #我要愛妳一輩子 │ │
│ │ │ #不離不棄 │ │
│ │ │二、影片內文字註記「謝謝寶貝老婆用│ │
│ │ │ 心幫我慶生,我愛妳琪琪老婆」。│ │
│ │ │三、有數張被告與黃琪芳互相親吻對方│ │
│ │ │ 臉頰、黃琪芳為被告準備之餐點與│ │
│ │ │ 寫有「Dear老公生曰快樂」之生日│ │
│ │ │ 蛋糕、兩人手比愛心及兩人戴上對│ │
│ │ │ 錶等圖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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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110年3月8日 │黃琪芳親吻被告之照片。 │本院卷第32頁編號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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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110年3月18日│一、在「仁& 琪」相簿,發布數張兩人│本院卷第33頁編號17│
│ │ │ 臉頰接近之照片,貼文上註記「 │、編號18、第35頁光│
│ │ │ 110.03.05 寶貝老婆(愛心符號)│碟檔案名稱「152874│
│ │ │二、好想在妳身邊陪伴著,希望我能一│.t」 │
│ │ │ 直照顧著我最親愛的寶貝公主可愛│ │
│ │ │ 的琪琪老婆~我愛妳附有愛心之表│ │
│ │ │ 情符號) │ │
│ │ │ #每天都在腦中想妳好幾遍 │ │
│ │ │ #喜歡妳的笑容 │ │
│ │ │ #愛妳的一切 │ │
│ │ │ #好希望跟妳膩在一起 │ │
│ │ │三、影面內文字註記「好想妳喔,我的│ │
│ │ │ 寶貝公主琪琪老婆」、「我的可愛│ │
│ │ │ 女人我愛妳寶貝老婆」 │ │
│ │ │四、數張被告與黃琪芳共同出遊、頭部│ │
│ │ │ 靠近、嘟嘴及黃琪芳親吻被告頸部│ │
│ │ │ 等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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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110年8月14日│一、被告與黃琪芳牽手、被告騎乘機車│ │
│ │ │ 搭載黃琪芳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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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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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傳送者│訊息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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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黃琪芳│你這幾天還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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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被告 │嗯? │
│ │ │還好啊工作比較忙,怎麼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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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黃琪芳│事情發生後,我心情很複雜 │
│ │ │這幾天我想了很多,對你感到抱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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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被告 │? │
│ │ │抱歉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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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黃琪芳│因為一開始沒老實跟你說,我還有婚│
│ │ │姻關係,而且還一直隱瞞你這件事,│
│ │ │所以對你感到抱歉 │
│ │ │也因為我的隱瞞導致現在事情變的這│
│ │ │麼複雜 │
│ │ │仁宏我真的對你很抱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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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被告 │沒關係啦,反正事情都發生了 │
│ │ │也怪我自己太相信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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