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653號
PCDV,110,補,1653,2021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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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53號
聲 請 人 劉佳燕 

相 對 人 東煒庭電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素雲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東煒庭電機工業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檢查人事
件,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
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
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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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煒庭電機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