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 年度補字第158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
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
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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