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589號
PCDV,110,補,1589,2021102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 年度補字第158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
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
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1/1頁


參考資料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