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583號
PCDV,110,補,1583,2021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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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83號
原   告 陳麗春 



訴訟代理人 林彥苹律師
被   告 陳珮榛 
訴訟代理人 王啓任律師
      張庭律師
      徐家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新北市○
○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736/10000 )及同段5122建
號即同區三重區仁和街9 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下合稱系爭房
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4 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應以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1/4 定之。而經本院職權查詢
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系爭房地最新鄰近同類型房
地交易價格約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16,000 元,又系爭房
地總面積40.53 平方公尺(計算式:主建物面積34.35 平方公尺
+陽臺4.22平方公尺+雨遮1.96平方公尺),有系爭房地謄本可
考,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1/4 約1,175,370 元(計算式
:116,000 元×40.53 平方公尺×1/4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
核定為1,175,3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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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