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545號
PCDV,110,補,1545,2021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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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45號
原   告 金鴻空調設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欣蓉 

被   告 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1,145 萬4,808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萬2,8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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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鴻空調設備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