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36號
原 告 周育如
訴訟代理人 陳倚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家麟、蘇惠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