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536號
PCDV,110,補,1536,2021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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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36號
原   告 周育如 
訴訟代理人 陳倚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家麟蘇惠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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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