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515號
PCDV,110,補,1515,2021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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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15號
原   告 周榮枝 


被   告 李馥存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881,2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6,232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65,732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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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