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12號原 告 游天貴 游輝銘 游象富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 人 廖昰軒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游作追兼法定代理人 游象賢 被 告 游宗裕 游輝燦 游文志 游正重 游宗貴 游鍾興 游俊鈞 游象興 游金剛 游紘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派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2,33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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