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00號
原 告 柯朝枝
被 告 安心國際專業徵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凱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https ://www.
relieved.com.tw/track23.html」網頁上以「富商騙色正妹糾惡
狼」為標題之不實文章移除下架,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人格權
侵害之除去請求權,核屬非財產權訴訟,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4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