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60號
聲 請 人 陳誼瑄
相 對 人 友聯汽車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為友聯汽車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
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
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
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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