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419號
PCDV,110,補,1419,2021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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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19號
聲 請 人 梁朝棟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時睿科技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
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壹仟元)
,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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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