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391號
PCDV,110,補,1391,2021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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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91號
原   告 張正新 


被   告 許雅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3,988 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陸仟捌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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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