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91號
原 告 張正新
被 告 許雅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3,988 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陸仟捌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振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