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黃有金
陳炯鳴
陳慧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進義間因本院110 年度司執更㈠字第1 號
修復漏水之修繕費用之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執行。依聲請人
提出之民事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狀,其當事人欄雖記載聲請人之代
理人均為施玉玲(亦為本件聲請人之一),然具狀人(撰狀人)
欄僅由施玉玲一人蓋章,並未提出委任施玉玲代理人為委任狀,
其代理權顯有欠缺,茲限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代理權之欠缺,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