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2號
上 訴 人 黃添枝
被 上訴人 徐哲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0 年度簡字第12號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7萬4,4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1,070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