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10年度,12號
PCDV,110,簡,12,20211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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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2號
上 訴 人 黃添枝 
被 上訴人 徐哲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0 年度簡字第12號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7萬4,4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1,070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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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