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0年度,102號
PCDV,110,消債聲,102,2021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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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游和蓁(原名:游稚庭、游麗如)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游和蓁(原名:游稚庭、游麗如)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 年內,未因第14 6 條或第147 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 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游和蓁 前經鈞院以110 年度消債聲免字第8 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在 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0 年度 消債聲免字第8 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 實。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 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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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