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462號
PCDV,110,消債更,462,2021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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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462號
聲 請 人 江靜茹 
代 理 人 謝佳芸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590元(聲請人之債權人為 8人,連同債務人,合計9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 ,合計為4,59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 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二、請聲請人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 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 名等)。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 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 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若無工作 ,並請說明無工作之原因。
三、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其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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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