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435號
PCDV,110,消債更,435,2021101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435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邱瓊儀(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290 元(按債權人及債務
  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 (2+1)×43×10=1,2
  9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
  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陳報「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
  人、發起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或實質上執行董
  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
  董事執行業務者)」?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
  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 日(即民國110 年5 月18日)回溯5 年
  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特別就其中「豪旺鞋店」部分,提出
  自105 年5 月19日起至110 年5 月18日止,營業稅申報資料
  )。
三、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證明文件,並請釋明
  係何時及何原因負債至少共281 萬7,200 元。
四、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內(即自108 年5 月19日起至110 年
  5 月18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
  等,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五、陳報聲請前2 年(自108 年5 月19日)起迄今收入(含贍養
  費、獎金、津貼、保險給付、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等
  )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完整薪資單
  及轉帳明細等。並請釋明聲請人經營獨資鞋店,所稱薪資計
  算方式為何?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
  說明書。
六、陳報聲請前2 年起迄今必要支出(依施行細則第21條之1 規
  定,必要支出不含娛樂及商業保險)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房屋租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
  說明租屋處面積、房間數、同住人員之關係、人數等。聲請
  人主張支出超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 規定認定標
  準,請證明有其必要性。或請釋明無需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之
  一部或全部。如聲請人受第三人穩定資助或有其他特殊情事
  ,無須負擔自己或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
  如寄居親友家中,並無房租、水電或衣食支出等。倘有更正
  ,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七、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如機車行照、2 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
  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保險單(含以
  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
  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並敘明倘終止保險契約可領
  回金額各為若干);另保單質借清形,應將其列為債權人,
  並詳列質借金額等必要記載事項,請併提出更正後債權人清
  冊。)。
八、記載完全之債權人清冊(應詳載債權人之姓名、法定代理人
  及地址)。
九、提出倘准許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之具體可行償債計畫(包
  含聲請人是否有固定收入、有無可供擔保之人等,及每月可
  清償之金額為若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曉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