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426號
聲 請 人 宋金融
代 理 人 李弘仁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0 年5 月13日具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 調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於110 年9 月 15日移送本院辦理,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麗莎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 元,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7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8 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51元計算:(7+1)×51×10=4,080元。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 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 調解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三、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並 說明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 00號5 樓房屋?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 ,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 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其配偶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 給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 、疫情紓困申請補助、老年津貼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 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 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即自108 年5 月13 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 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
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 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 108 年5 月13日起至110 年5 月12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 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 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 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 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勿 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若為打 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 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 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如 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 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 提出最近6 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 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 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 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 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 保資料表暨明細(正本),且就勞工保險目前之投保情形為 說明。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所載 每月負擔個人必要支出15,000元、配偶扶養費3,000 元等項 ,共計18,000元,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八、依據聲請人聲請狀所載,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配偶1 人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並補正提出受扶養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108 至109 年度之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並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 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 收入來源?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 (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扶 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 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九、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 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 資證明。
一○、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 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 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 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一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 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 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8 年5 月 13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 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 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 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一二、請補陳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8 年5 月 13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 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 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 執行名義。
一三、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 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等正本到院。
一四、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又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扣 除生活必要支出後並無餘額,若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 如何支應更生清償方案之履行?
一五、請問本件聲請人是否委任李弘仁律師為代理人?若是,請 補正提出委任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