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0年度,21號
PCDV,110,法,21,2021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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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陳添壽 
代 理 人 張淑如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臺灣兩岸漁業合作發展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兩岸漁業合作發展基金會捐助
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灣兩岸漁業合作發展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之「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財團法 人經設立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 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 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 ,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祇需取 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 記(司法院(79)秘台廳(一)第01199 號函釋要旨參照)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灣兩岸漁業合作發展基 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99年3 月18日報經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設立許可,並經鈞院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 。因董事會決議,擬修訂捐助章程第12、14、15條(詳如附 件所示修正條文對照表),爰依民法第62條之規定聲請裁定 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灣兩岸漁業合作發展基金會之董 事長,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合計3 條,業據其 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紀錄、原捐助章程、擬製修 正後捐助章程草案、修正捐助章程對照表、主管機關核准函 等件為證。經本院審酌該修正條文對照表,其中第12條董事 名額及產生方式、第14條董事會決議方式、第15條監察人名 額及產生方式,核屬原捐助章程有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 法不具備之情形,且聲請人聲請變更此部分捐助章程,核與 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並



無抵觸,是聲請人聲請變更此部分捐助章程,於法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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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