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10年度,191號
PCDV,110,婚,191,20211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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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婚字第1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玥瓖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秋憲間因本院110年度婚字第191號確
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0月6日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關於確認婚姻關
係不存在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提起上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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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