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2977號
PCDV,110,司繼,2977,202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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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2977號
聲 請 人 呂榮達 


      呂榮耀 

      呂素專 



      呂榮添 

      呂素勤 

      呂榮德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 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 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呂榮利之法定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民國110年7月15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 權,爰依法檢呈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聲請 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云云。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呂榮利之兄弟姊妹,被繼承人於 110年7月15日死亡等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除戶 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惟查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 繼承人中,尚有孫輩之呂宗祐於本件聲請人110 年9月8日聲 明拋棄繼承時,乃至於迄今仍未依法聲明拋棄繼承(其聲請 不合法,經本院110 年度司繼字第3087號裁定駁回聲請在案 ),有聲請人所提繼承系統表及本院案件繫屬索引卡查詢在 卷可稽。依上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乃



本件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既尚有親等較近之孫輩呂宗 祐為其繼承人,則繼承順序在後之第三順序繼承人即本件聲 請人呂榮達呂榮耀呂素專呂榮添呂素勤呂榮德自 非當然繼承,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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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