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簡聲字,110年度,259號
PCDV,110,司簡聲,259,2021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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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簡聲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永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蕙 
相 對 人 張建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因相對 人仍設籍於新北市○○區○○街○段000 號,並未遷移,惟 債權人寄送之信函皆無法送達,債務人現行方不明,為此聲 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業據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存證 信函、債權讓與契約書、退郵信封等影本為證,核與首揭法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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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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