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8759號
PCDV,110,司票,8759,2021101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8759號
聲 請 人 吳寶桂 
相 對 人 黃銘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該部分聲請,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之日期(聲請狀及附表均未記載)。
二、相對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