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8759號聲 請 人 吳寶桂 相 對 人 黃銘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該部分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之日期(聲請狀及附表均未記載)。二、相對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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