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鄭安芹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即 債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陳雨琮律師(法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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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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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經本院民事庭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3 02號民事裁定自110年8月3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次 查,本件聲請人未查得清算財團財產,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 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 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 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復經本院於110年9月13 日函詢全體債權人就本件是否終止清算程序表示意見,均無 人表示反對,有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資料明細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聲請人陳報狀、本院函文、本院 送達證書、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各債權人之民事陳報狀 等在卷可佐,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