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3782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曹碧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叁仟柒佰貳拾玖元,及
自民國97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自民國97年5月18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相對人於民國93年8月31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萬元整
,約定於民國100年8月31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0%計付,
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
。縱於民國96年間降息為按年利率6%計付,相對人僅繳納本
息至民國97年4月18日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新臺幣2
03,729元未獲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
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
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
便。
釋明文件:放款資料、消費性貸款約定書、變更契約書、戶
籍謄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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