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3668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非訟代理人 黃振德
債 務 人 楊子瑩即楊智成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楊如玉即楊智成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智成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玖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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