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3637號
債 權 人 周威良
債 務 人 張炳龍
債 務 人 尤麗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零伍萬元,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二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