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3622號
PCDV,110,司促,33622,2021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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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3622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張苙純即張賀婷即張淑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叁萬捌仟肆佰陸
  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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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