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359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周晏禎即周雯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肆仟貳佰肆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周晏禎即周雯敏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40000162704802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0年10月05日止累計374,249元正未給付,
其中357,274元為消費款;15,760元為利息;1,215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33599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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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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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周晏禎即周│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57274元│雯敏 │10月06日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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