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3599號
PCDV,110,司促,33599,2021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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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359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周晏禎即周雯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肆仟貳佰肆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周晏禎即周雯敏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40000162704802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0年10月05日止累計374,249元正未給付,
  其中357,274元為消費款;15,760元為利息;1,215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3359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周晏禎即周│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57274元│雯敏   │10月06日  │      │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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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