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337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陳昭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肆佰陸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昭旺於民國100年9月2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
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
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
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遲延利息。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76461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
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
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
益。
釋明文件:帳務資料,約定條款,申請書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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