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3376號
PCDV,110,司促,33376,2021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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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337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陳昭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肆佰陸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昭旺於民國100年9月2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
  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
  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
  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遲延利息。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76461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
  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
  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
  益。
  釋明文件:帳務資料,約定條款,申請書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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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