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3085號
PCDV,110,司促,33085,2021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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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3085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林准羽即林湘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零壹拾元,
  及其中壹萬零伍佰壹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肆仟貳佰叁拾玖
  元,及其中貳萬零貳佰叁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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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