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2905號
PCDV,110,司促,32905,2021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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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290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戴杏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壹仟零壹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九點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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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