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2820號
PCDV,110,司促,32820,2021102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282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莊逸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玖佰叁拾陸
  元,及其中壹萬捌仟壹佰玖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肆仟壹佰柒
  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