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2687號
PCDV,110,司促,32687,2021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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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268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登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盛雄 
債 務 人 江盛雄 

債 務 人 江宥森(原名:江銘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零壹萬肆仟
  貳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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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登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