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2643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務 人 李易鴻
債 務 人 李紫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零伍佰玖拾
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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