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2643號
PCDV,110,司促,32643,2021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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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2643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務 人 李易鴻 


債 務 人 李紫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零伍佰玖拾
  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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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