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2326號
PCDV,110,司促,32326,2021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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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232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非訟代理人 章育誠 
債 務 人 頂威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惠美 
人           樓




債 務 人 林正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柒拾貳萬肆
  仟柒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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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頂威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