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2237號
PCDV,110,司促,32237,2021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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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2237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非訟代理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林鎮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肆仟柒佰柒拾捌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起至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
  二月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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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