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2237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非訟代理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林鎮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肆仟柒佰柒拾捌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起至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
二月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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