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218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務 人 高振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叁仟零伍元,及
其中捌萬貳仟叁佰柒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貳仟捌佰捌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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