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2182號
PCDV,110,司促,32182,2021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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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218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務 人 高振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叁仟零伍元,及
  其中捌萬貳仟叁佰柒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貳仟捌佰捌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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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