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2179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柯陳却(即柯棟之繼承人)債 務 人 柯彥豪(即柯棟之繼承人)債 務 人 柯淑惠(即柯棟之繼承人)債 務 人 柯淑娟(即柯棟之繼承人)債 務 人 柯淑貞(即柯棟之繼承人)債 務 人 柯淑琪(即柯棟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柯棟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下同)柒萬叁仟肆佰肆拾捌元,及其中陸萬肆仟 肆佰伍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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