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2179號
PCDV,110,司促,32179,2021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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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217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柯陳却(即柯棟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柯彥豪(即柯棟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柯淑惠(即柯棟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柯淑娟(即柯棟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柯淑貞(即柯棟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柯淑琪(即柯棟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柯棟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下同)柒萬叁仟肆佰肆拾捌元,及其中陸萬肆仟
  肆佰伍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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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