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2069號
PCDV,110,司促,32069,2021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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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2069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姚志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玖拾壹萬陸仟肆佰捌拾陸元。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陸仟壹佰肆拾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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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