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2053號
PCDV,110,司促,32053,2021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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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2053號
債 權 人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瑞美 


債 務 人 林傳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仟叁佰陸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陸佰叁拾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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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