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1845號
PCDV,110,司促,31845,2021101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184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張子申(原名:張家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叁佰陸拾叁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張子申(原名:張家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
  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 年09月26日止累計
  10,363元正未給付,其中9,985 元為消費款;378 元為循環
  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3184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子申(原│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9985元│名:張家誠│9月27日   │      │算之利息   │
│  │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